中国检察新闻讯(李立明)为进一步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技术工作的新要求,近日,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检察技术协助办案规定》,该《规定》包含三个部分13条,尝试从“界定技术办案范围、规范办案流程管理、明确协作双方权责”三个方面对基层检察技术办案进行规制,大大增强检察技术办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据了解,今年1-3月,该院检察技术办案数量共45件,位居全市前列,“全国科技强检示范院”的地区示范引领效应不断显现。近年来,该院坚持按照“一体两翼”的工作思路,大力加强检察技术工作,以检察技术全面深入应用于司法办案为“主体”,以电子取证鉴定实验室建设和加强检察技术工作管理为“两翼”,充分发挥检察技术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沭阳县检察院制定出台《检察技术协助办案规定》主要包含的三个部分:
一是界定技术办案范围。检察技术部门通过检验鉴定、勘验检查、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同步录音录像等手段为检察业务部门办案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检验鉴定、勘验检查、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同步录音录像”等办案类型进行说明,增强技术办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规范办案流程管理。将所有与技术办案有关的工作归口检察技术部门管理,对于尚未开展的技术办案项目,由检察技术部门统一办理对外委托事宜,全程协作配合;同时要求检察技术部门与检察业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开展协作配合工作,认真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归档等程序。
三是明确协作双方权责。检察技术部门和检察业务部门在办案中未执行本规定,导致应固定的证据没有固定,应委托审查的证据没有审查,应鉴别的证据没有鉴别,或作出错误审查和鉴定意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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