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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退卡时,赠送金额部分能否要求退还?

发布时间:2025-10-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24年1月,郭某在某形象设计工作室充值3000元办理美发储值卡(获赠300元)。2025年3月,郭某消费560元烫发,但与工作室承诺的“法式卷”实际效果严重不符。郭某以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卡内余额,工作室则提出退款须按原价(高于会员价)扣除已消费费用且赠送金不予退还。郭某认为该规则是未事先告知的“霸王条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被告形象设计工作室辩称,其已按会员价提供服务,退款时按原价扣款属合理行为,且赠送金附有消费条件不应退还,同时表示已付出服务成本,愿意在原告提供有效鉴定后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认为,本案系美容美发服务合同纠纷。郭某在形象设计工作室充值消费,工作室为其提供美发服务,双方之间成立美容美发服务合同关系。郭某主张在工作室处烫发,实际效果与承诺严重不符,服务质量明显不达标。美发效果本身和美发者本人的发质、头发状态密切相关,郭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工作室处对于美发最终效果向郭某作出过承诺,且工作室对于郭某主张的发型不符合要求亦不认可,故郭某要求退还烫染费560元,不予支持。

  关于郭某主张的卡内余额退还问题。现郭某不再接受形象设计工作室的服务,要求工作室退还未消费款项,并无不当。被告形象设计工作室辩称郭某在店内享受服务时使用的是会员价,在退费时应当按照非会员价计算。由于工作室未能举证证实曾就会员价与非会员价的差别向郭某进行过告知,对于被告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赠送金返还具体数额的认定,赠送金额应当与充值金额按比例同步消费,本案中,郭某充值3000元,赠送300元,比例为1/10。因此,郭某的已消费金额中有10/11为郭某本人充值的金额,剩余1/11为赠送金额。本案中,郭某已消费的金额为2440(1170+100+590+580)元,根据上述分析,郭某已消费的金额(2440元)中有10/11应为郭某本人充值的费用,故工作室应当退还的金额为781.81(3000-2440×10/11)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形象设计工作室退还原告郭某未消费余额781.81元;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预付消费在各生活服务领域悄然流行,常常以巨大的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的目光,但消费者在享受方便优惠的同时,也存在“办卡易、退钱难”“人走楼空”等隐患,易产生消费纠纷。经营者承诺的“赠送金额”系经营者对自身权益的处分,该赠送行为合法有效,当消费者按促销活动要求进行充值,赠送行为已完成。若双方未明确约定赠送金额如何扣费及合同解除时消费金额如何计算等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因充值赠送消费者的金额也应按实际消费比例相应退还。此外,若没有明确约定,则赠送金额与消费金额发生混同,消费时并不能区分其消费的金额系赠送金额还是充值金额,因此也不存在先消费充值金额、后赠送金额的顺序,返还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按照充值优惠比例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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